5月19日,石嘴山市中級法院通過遠程視頻連線方式,依法對被告人肖永生、肖飛等60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肖永生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非法采礦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肖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盜竊罪、非法采礦罪、行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3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外24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9年6個月至2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對其中12名骨干成員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參加者并處12.5萬元至4.5萬元不等的罰金;其余3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至2年6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60萬元至1.8萬元不等的罰金。
石嘴山市中院審理查明,自上世紀90年代開始,被告人肖永生通過貸款、借錢籌集資金的方式,先后在寧夏汝箕溝大峰礦區域承包煤場、煤礦、滅火工程,并先后投資成立以其為核心,聚集被告人肖飛、王平、肖華、王學龍、肖永珍等人為主的寧夏永生實業有限公司、寧夏旺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家族式企業。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先后在汝箕溝無煙煤分公司多處采區瘋狂盜采國家煤炭資源、盜竊國有礦區煤炭,數量達13.64萬余噸,價值達9211萬余元,給國家礦藏資源、國有煤礦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失,社會影響特別惡劣。
石嘴山市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肖永生、肖飛以家族成員為基礎,糾集、籠絡、利用有利益依附關系的親屬、鄉鄰、同學,通過實施一系列有組織或為組織利益而緊密配合的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肖永生、肖飛為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穩定,層級分明,長期盤踞、侵害國有礦區,逐步向牟取國有煤炭經濟利益方向發展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肖永生、肖飛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并策劃、指揮、授意、唆使、默許其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實施盜竊、非法采礦、尋釁滋事、行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審理查明的各被告人違法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各自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涉案人數多、證據繁雜、犯罪事實眾多,判決書長達603頁,近33萬字。因常態化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石嘴山市中院通過與看守所視頻連線的方式,向被告人進行了宣判,并通過本院電子大屏幕,對外直播了宣判過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媒體記者、被告人家屬及各界干部群眾代表在石嘴山市中院法庭旁聽了宣判。(記者 蘇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