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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讀新版《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亮點關鍵點

    2021年09月09日11:18 | 來源: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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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依法保護 培根鑄魂

    尋找文化的根,傳承非遺的魂,非物質文化遺產是重要的不可再生歷史文化資源,蘊含著國家和民族最優秀、最獨特的文化基因,對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意義。

    2006年9月1日,寧夏首次頒布施行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時隔15年,于2021年9月1日,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新版《條例》正式施行,將通過立法守護寧夏非遺根脈,開啟寧夏非遺保護傳承的新時代。

    ■新版《條例》有啥變化

    2006版:6章,46條,4700余字

    新版:7章,54條,5000余字

    遵循國家上位法的規定,結合寧夏實際,強化對《條例》的細化和補充,其中細化和補充條款占修訂草案全文的66%。

    ■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深耕細作 非遺保護傳承有實招

    “要讓收藏在禁宮里的文物、陳列在廣闊大地上的遺產、書寫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來”。2006年頒布實施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實施15年來,有力促進了寧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治化建設,對全面扎實推進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發揮了重要的主導和推動作用,也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建設和立法提供了實踐經驗和借鑒。

    目前,寧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有3000余項,其中,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1項。列入國家級代表性項目名錄28項,其中4個項目入選首批國家傳統工藝振興目錄。列入自治區級代表性項目名錄224項。認定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22名、自治區級代表性傳承人249名。命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1個、全國職業院校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示范專業點2個、國家級非遺傳承人群培訓基地2個。建立自治區級非遺扶貧就業工坊15個,其中8個被確定為國家級非遺扶貧就業工坊;建立自治區非遺保護傳承基地98個。近3年,爭取中央資金1600萬元,自治區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

    為什么要修訂?

    一是舊版《條例》頒布施行的時間比較早,在立法體例、有關制度設計以及具體內容等方面,還存在著與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從法治統一的原則出發,有必要對《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二是舊版《條例》與新時代文化和旅游高質量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特別是與我區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的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不能完全滿足黃河文化傳承彰顯區建設的現實需要。

    三是寧夏在全國較早立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全區各地不斷探索實踐,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形成了很多具有寧夏特色的保護制度和措施,也需要將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進一步提升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水平。

    ■《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創新守正 非遺保護傳承有新意

    (一)規范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范圍、基本原則,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全民參與、宣傳引導以及表彰獎勵等要求。

    (二)細化了非遺調查的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了信息共享、線索獎勵保護、瀕危項目保存等制度。

    (三)完善了非遺代表性項目管理制度,規定了項目申報方式、評審認定程序、公布方式、保護單位職責等。

    (四)建立了非遺傳承傳播體系,確定了傳統工藝振興、非遺助力鄉村振興、非遺旅游融合發展、非遺傳承教育等一系列保護制度。

    (五)強化了系列保障措施,對非遺資源利用、產業轉化、知識產權保護、建筑物及附屬物保護等方面,提出了相應的扶持政策與保護措施。

    (六)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規定了破壞非遺相關實物、場所及公職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新版《條例》亮點紛呈

    根植民間 非遺保護傳承有溫度

    1.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要建立自治區、市、縣三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保護制度,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寧夏將進一步強化國家、自治區、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2.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安排專項資金,用于非遺的調查與研究,征集、收購珍貴資料和實物,搶救瀕危非遺項目,開展非遺傳承和傳播活動,重大項目的保護利用及其設施建設,培訓、培養非遺代表性傳承人等。(第三十八條)

    3.打破非遺傳承人“終身制”

    新修訂的《條例》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享有的權利、應履行的義務做了明確規定。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第二十六條)

    4.將非遺保護傳承工作融入國民教育體系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鼓勵具備條件的高等院校、中職學校開設非遺專業或課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

    ■新版《條例》新詞

    社會參與 非遺保護傳承有格局

    ★公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保護、保存工作,通過融資、合作、入股 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進行合作的前提條件下,境外組織可以在寧夏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調查結束后,境外組織應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實物圖片和資料復制件。(第十五條)

    ★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瀕危項目目錄。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自治區級傳統工藝振興目錄。(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七條)

    (責編:閻夢婕、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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