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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出臺指導意見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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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23日09:00 | 來源: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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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記者11月22日從自治區自然資源廳了解到,為全面落實土地權改革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寧夏回族自治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指導意見(試行)》近日印發,將從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30日。

    據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將遵循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市場化配置機制、合理分享增值收益5項基本原則,依法規范有序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進一步激活農村土地資源要素,增加村集體和農村居民財產性收入,促進城鄉融合發展。

    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所有權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納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范圍。依法享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權利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包括村農民集體、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和鄉鎮農民集體。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前,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需完成擬出讓(出租)宗地勘測定界,依法向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明確擬出讓(出租)地塊的規劃條件、土地界址等要求。交易起始價格既可以參考土地估價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結果,也可以參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法定公示地價。尚未建立公示地價體系的,可結合本地區征地補償標準、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土地租賃價格及使用成本等綜合確定起始價格,起始價格不得低于該宗土地取得的各項客觀成本費用之和。

    同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方案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書面決議,結果向全體村民公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設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資金專門賬戶,留歸集體的土地增值收益,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并及時公開資金使用情況,剩余的土地增值收益則在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公平分配。

    “各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鼓勵優先使用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弊灾螀^自然資源廳相關負責人介紹,對布局零散、基礎設施等條件薄弱、確實無法直接利用的用地,也將按照節約集約原則,采取土地整治、區位調整等方式進行開發利用。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還需聯合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健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監管機制,將出讓(出租)宗地信息、價格、動工時間、違約責任等合同內容錄入寧夏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監管平臺,各地發展改革、工信、財政、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也將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監管。(記者 張唯)

    (責編:閻夢婕、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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