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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釋法學憲法

    2021年12月04日09:53 | 來源: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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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第八個國家憲法日來臨之際,寧夏公安機關特公布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提高群眾法律意識,幫助群眾自覺筑牢防范高墻。

       買賣公民信息非小事

       今年6月2日9時許,賀蘭縣某小區業主徐某報案稱,其于去年12月起,一直接到裝修公司業務員打來的推銷電話,嚴重影響了個人正常生活,且其居住的小區多名業主也均接到過裝修公司的電話,懷疑個人信息遭泄漏,要求警方查處。賀蘭縣公安局立案展開偵查。

       經查,去年6月,銀川市某裝飾公司總經理白某聯絡寧夏某公司信息管理科員工康某某,要求購買新建小區購房者個人信息。9月,康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徐某所在小區的288條購房人員信息,以6000元的價格出售給白某。白某獲得信息后,以2萬元的價格再次出售給銀川市某裝飾公司市場部經理樊某某,被其公司員工馬某某等人用于電話推銷活動。

       犯罪嫌疑人白某、康某某等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中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情形。涉此案相關人員已被賀蘭縣人民法院分別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至2年不等的刑罰。

       警方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于今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是保障公民個人信息權益的基本法,將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從道德責任、社會責任上升到法律責任,公安機關將嚴厲打擊販賣公民個人信息違法犯罪活動。

       入戶盜竊“零口供”受嚴懲

       今年1月6日7時許,家住銀川市金鳳區福州南街某小區的李某發現包內600余元現金不翼而飛,當即撥打110報警。接警后,轄區派出所民警與刑偵大隊技術人員經過檢驗現場痕跡鎖定了嫌疑人趙某寧有重大作案嫌疑。經訊問,趙某寧矢口否認實施盜竊行為,且自稱2020年以來從未到過金鳳區。后公安機關多方偵查,從證據上形成閉環,“零口供”偵破此案。

       趙某寧的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中規定的入戶盜竊情形,公安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向檢察院提請逮捕。8月12日,金鳳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趙某寧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警方提示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布《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零口供”抗拒公安機關偵辦案件的行為將受到法律嚴懲。

       作弊助考偷雞不成蝕把米

       2020年12月,家住靈武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林通過網絡購買組織考試作弊設備,通過熟人介紹及宣傳的方式,招攬參加駕駛證考試考生,承諾提供設備并幫助考生作弊。直至案發前,楊某林共計提供作弊幫助27次,獲利10.4萬元。

       楊某林的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中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情形,楊某林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被靈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8月2日,靈武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現羈押于銀川市看守所。

       警方提示

       2015年11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明確規定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的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打擊懲處組織考試作弊者,持續凈化國家考試環境。

    (責編:趙茉鈺、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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