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
近日,自治區教育廳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文化和旅游廳、市場監管廳、體育局、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寧夏區稅務局、寧夏銀保監局聯合發出通知,明確加強全區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就嚴格收費監管、嚴格撥付使用、嚴格合同使用、嚴格信息公示、嚴格票據管理、嚴格貸款監管、嚴格托管管理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
通知要求,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嚴格規范校外培訓預收費管理,堅決遏制收費過高和過度逐利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施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照執行。全區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上線下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含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非學科類培訓的培訓機構)預收費全部納入監管。各市、縣(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確保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實現監管全覆蓋,有效預防“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
對應接受資金托管而拒不接受的,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瞞報、虛報信息的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責令暫停辦學、暫扣或吊銷辦學許可證;涉嫌違法的移送公安等部門查處。引導家長理性選擇校外培訓,合理預付培訓費,依規簽訂服務合同,主動索要發票等收付款憑證。對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舉報,正當合法維權,共建共享校外培訓市場良好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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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一家銀行簽訂托管協議,開立唯一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管理。以現金形式收取的費用,應全部歸集至托管專用賬戶,做到“應托管、盡托管”。
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打折、優惠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
校外培訓機構要全面使用教育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的最新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對學員和家長要求退費的,培訓機構應按合同約定及時退款。其中未開課的,應當全額退款;已開課的,要按照約定扣除消費金額后退還剩余金額。原則上,培訓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原渠道退款。(記者 高菲 王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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