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
日前,自治區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明確寧夏公共信用信息范圍,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完善失信主體信用修復機制,以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意見》提出,失信行為記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和失信懲戒等事關各類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為,必須嚴格在法治軌道內運行。準確界定信用信息和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范圍,合理把握失信懲戒措施,堅決防止不當使用甚至濫用。按照失信行為發生領域、情節輕重、影響程度等,嚴格依法分別實施不同類型、不同力度的懲戒措施,切實保護信用主體合法權益。在社會關注度高、認識尚未統一的領域慎重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五方面約束失信
《意見》從失信約束措施清理規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失信聯合懲戒和守信聯合激勵、市場主體信用修復、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五個方面來約束失信。
《意見》要求,設列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領域,名單范圍限制為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且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各級行政機關在作出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前,應當預先告知當事人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予以核實并按時反饋結果。將市場主體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時,應當依托相應的行政決定文書,載明作出決定的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除條件和程序以及救濟措施等。
各地、各部門依照公共信用信息目錄及時、客觀、完整采集轄區、行業公共信用信息,通過自治區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平臺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時共享。
《意見》對懲戒失信、獎勵守信作出明確規定:根據失信行為的領域、性質、情節輕重、影響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確保過懲相當。對未成年人失信行為、受自然災害或疫情等不可抗力影響導致的失信行為以及非主觀故意、輕微失信行為,寬容審慎進行認定、記錄和懲戒。不得強制要求金融機構、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新聞媒體等單位懲戒失信主體。不得在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外增設懲戒措施。不得以信用分低為由,對個人實施懲戒。拓展守信激勵領域,創新守信激勵服務和產品,在日常檢查、日常巡查、專項檢查中優化檢查頻次,讓守信主體獲得更多實惠和便利。在實施行政許可、財政性資金安排、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招商引資等涉企政策措施中,對守信主體加大扶持力度。
除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
個人信息隱私保護得到明確
《意見》對加強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作出規定,明確公開公共信用信息不得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公開個人信用信息的,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命令為依據或經本人同意,并進行必要脫敏處理。
嚴肅查處泄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嚴厲打擊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名義非法收集、買賣信用信息等違法行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強制授權或一次授權終身收集使用個人信用信息。加大對非法獲取、傳播、利用以及泄露、篡改、毀損、竊取、出售個人信息等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對金融機構、征信機構、醫療機構、互聯網企業、大數據企業、移動應用程序運營企業、中介機構實施重點監管,嚴格規范其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和公開個人信息等行為。(記者 張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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