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首例涉毒“自洗錢”案件宣判
2022年04月08日08:59 | 來源:寧夏日報
4月7日,記者從寧夏公安廳禁毒總隊獲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寧夏首例販賣毒品自洗錢犯罪案件宣判。
去年9月,銀川市永寧縣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涉毒前科人員趙某多次在銀川市等地向吸毒人員販賣毒品冰毒。圍繞這一線索,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對趙某等人展開縝密調查,最終一個隱匿于當地以販毒牟利的“零包”販毒團伙逐漸浮出水面。辦案民警經對趙某多日的跟蹤、蹲守,在銀川市一餐廳門口,將正在向吸毒人員販賣冰毒的犯罪嫌疑人趙某抓獲,現場查獲毒品冰毒共計1.87克。經過對趙某的突擊審訊,趙某供述了犯罪事實。隨后,民警將犯罪嫌疑人李某抓獲歸案。
案件偵辦中,民警發現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為掩飾、隱瞞自己販毒的非法所得,使用其母親劉某的支付寶、微信賬戶收取毒資,并將一部分毒資用于支付歸還債務的洗錢犯罪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行為人實施毒品犯罪后,為掩飾、隱瞞自己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實施轉移資金等行為的,單獨構成洗錢罪,與上游販賣毒品罪數罪并罰。針對這一情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銀行等多部門聯合會商,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不僅構成販賣毒品罪,還應追究實施洗錢犯罪的法律責任。
隨后,永寧縣公安機關辦案民警進一步奔赴浙江、廣東等地調取、固定證據后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3月29日,經永寧縣人民法院審理宣判,趙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李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1.1萬元。(記者 劉惠媛)
(責編:閻夢婕、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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