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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出臺適用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意見

    2022年05月07日09:09 | 來源:寧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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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記者從自治區司法廳獲悉,寧夏發布《關于適用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有關事宜的通知》,決定即日起在全區公證行業適用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公證服務,持續推進公證減證便民。

    據介紹,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包括:辦理遺產價值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的小額繼承公證;被繼承人死亡時年齡已達到75周歲,繼承人無法提供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的,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對該事實的真實性作出承諾;一般事務性委托(不涉及財產處分)的相關證明材料;辦理婚前財產約定或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的,對于協議約定涉及的財產證明材料,申請人無法提供原件僅提供復印件的,可以由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作為補充;申請人無法提供辦理公證的相關證明材料,但公證機構可以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獲取的,申請人應當對該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有:擬承諾的待證事實屬于公證事項的關鍵事實或是重大民事法律行為、事實的證明行為(如保全證據)、事實的合法性要件中不可或缺要素;申請人已有信用瑕疵;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重大利益、金融業審慎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或人身關系認定、重大財產處分、涉及經濟利益價值較高;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挽回或具有其他重大風險隱患;當事人能夠或應當提供證明材料而不提供;有其他不宜實施情形。

    同時,告知承諾制對責任承擔作了要求,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證明材料,公證機構要嚴格履行審查義務,對申請人承諾的事實進行核查;經核查無法獲得確切信息或者確實難以核查的,可以采信申請人承諾,所有核查記錄均應當附卷歸檔。對發現承諾不實的,應當終止辦理公證,已出具公證書的要及時撤銷公證書。對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不實承諾的行為信息記入公證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當事人風險信息管理系統,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如因當事人的不實承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 馬忠)

    (責編:閻夢婕、寬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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