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出臺辦法規范河湖范圍內建設項目
7月19日,記者從自治區水利廳獲悉,寧夏結合水利部關于河湖管理、岸線管控相關要求,出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河湖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確保河道防洪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境內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溝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跨河、跨堤、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廠房、倉庫、工業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設施。
《辦法》明確了建設項目審批權限。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寧夏境內黃河干流、涇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小型建設項目(大中型項目由黃河水利委員會許可),清水河、苦水河、紅柳溝河道管理范圍內大中型建設項目,自治區境內地級市交界處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清水河、苦水河、紅柳溝河道管理范圍內小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縣域交界處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地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除上述項目外的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其他建設項目,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并報地級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辦法》明確了許可程序、理順了監管責任。建設單位應按資料清單要求提供申報資料,行政審批部門按程序受理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行政審批部門根據審查意見辦結批文,形成閉環管理;建設單位履行建設質量安全責任主體職責,水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建設期監管職責;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施工有關資料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施工期間,被檢查單位要主動接受建設項目監管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監督檢查;項目竣工后,應當由有審批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參加驗收。
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組織技術審查時,除按要求進行審查外,應同時征求上下游、左右岸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責任單位意見,確保技術審查意見準確、全面。(記者 裴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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