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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出臺新規 將有效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2022年11月08日15:41 | 來源:人民網-寧夏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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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銀川11月8日電 (劉峰、閻夢婕)近日,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結合寧夏實際,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明確,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堅持自治區人民政府對全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屬地分級負責、部門各盡其責、運轉高效聯動的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

    《實施細則》指出,自治區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臺發現或者對于國家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推送的非法集資風險線索,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交由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自治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核查處置;涉及自治區行政區域以外的線索,應當及時提示相關地區并向上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報告。自治區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綜合監測研判發現的重大跨區域風險線索和重大案件涉穩信息,應當及時向涉及地區和有關部門發送風險提示。下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上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移交的非法集資風險線索,應當及時組織核查處置,移交線索之日起60日內反饋核查處置結果。情況特別復雜的線索,報經上級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同意,可以分階段反饋核查處置進展情況。

    《實施細則》還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妨礙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此外,《實施細則》對清退集資資金來源也進行了明確,包括非法集資資金余額;非法集資資金的收益或者轉換的其他資產及其收益;非法集資人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從非法集資中獲得的經濟利益;非法集資人隱匿、轉移的非法集資資金或者相關資產;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可以作為清退集資資金的其他資產。

    (責編:閻夢婕、賈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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