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寧夏公安機關將嚴厲打擊這十類違法犯罪行為
人民網銀川11月4日電(趙茉鈺)11月4日,寧夏公安廳發布關于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依法嚴厲打擊十類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對于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將依法打擊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通告如下:
寧夏公安廳關于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為有效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寧夏有關規定,各級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涉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一、來自境外、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地區人員、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蹤隨訪、檢疫排查、隔離觀察、流行病學調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進出車站、機場、醫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采取封閉式管理措施的社區(村)、企事業單位等重點地區,不按規定佩戴口罩且不聽勸阻的,拒不執行信息登記、身份核查、體溫檢測、健康碼查驗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確定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絕隔離治療或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被確定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員,拒不配合所在單位和社區(村)網格化管理等防控措施的;
四、編造涉疫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非法散布涉疫公民個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的;
五、偽造、變造、買賣核酸檢測證明等證明文件,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核酸檢測證明等證明文件的;假借疫情防控名義,實施詐騙、敲詐勒索,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務人員以及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
六、拒絕、阻礙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實施防疫檢疫、醫學觀察、隔離治療,醫療物資調配、運輸等防控措施的,毆打、侮辱醫務人員、人民警察、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員的;
七、違反疫情交通管制規定,拒不接受車輛和人員情況核查等防疫措施,強行沖撞防疫檢查站點、隔離區、警戒區,阻礙執行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疫情防治物資運輸車等通行的;
八、違反國家規定,借疫情防控之機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妨害藥品管理,生產、銷售、提供假冒、偽劣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隨意傾倒或者處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使用過的生活用品、醫療垃圾等含有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的;
九、違反疫情防控規定,組織培訓會議、娛樂、商業活動、婚喪嫁娶等群體性聚集活動的,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風險的;
十、拒不執行人民政府發布的有關出入境、出入寧等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或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具有上述行為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將依法打擊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寧夏公安廳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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