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地方金融監管局規范工作人員與監管對象交往行為
人民網銀川11月25日電 (記者 劉峰)記者從寧夏地方金融監管局獲悉,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貫徹落實寧夏加強作風建設八條禁令和區直機關工委“十項嚴禁”,以及違規吃喝隱形變異問題專項整治等要求,規范地方金融監管局工作人員與監管對象的交往行為,防控廉政風險,樹立良好監管形象,該局出臺《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與監管對象清白交往的規定(試行)》。
《規定》明確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在編、工勤、借調、聘用、掛職、學習交流、臨時抽調等工作人員。監管對象是指由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工作人員與監管對象的交往,是指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管局工作人員,因公務活動和非公務接觸與監管對象之間發生的物質和利益往來、社交等交往行為。
《規定》強調地方金融監管局工作人員交往要防止“交”而不“清”和“清”而不“交”,要實現既“交”又“清”的監管關系。做到工作人員與監管對象之間,有交往不搞交換、有交集不搞交易,有監管又有服務,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監管氛圍。
《規定》要求工作人員與監管對象發生下列交往事項,應當主動報告:一、參加監管對象組織或參加的宴請、聚餐、聯誼、品鑒等活動。二、參加事先約定由監管對象參與的旅游、度假、健身、文體娛樂等活動;參加監管對象舉辦的公益活動。三、監管對象參加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的婚喪喜慶事宜。四、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含配偶)承攬監管對象的建設工程、裝修改造、中介服務、物資采購等事項。五、收到監管對象非公務渠道和方式提出的涉及監管履職的請托事項。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如實報告的,違反相關交往規定的,以及發現其他違紀違規問題的,將依紀依規給予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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