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 id="4qqqq"></li>
    <li id="4qqqq"></li>
  • <li id="4qqqq"></li>
  • <tt id="4qqqq"></tt>
  • <tt id="4qqqq"><rt id="4qqqq"></rt></tt>
  • <tt id="4qqqq"><table id="4qqqq"></table></tt>
    人民網
    人民網>>寧夏頻道>>本網原創

    預防“退費難”“ 卷錢跑路” 寧夏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實現監管全覆蓋

    2021年12月26日15:24 | 來源:人民網-寧夏頻道
    小字號

    人民網銀川12月26日電 (穆國虎)“費用收取不能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本機構托管專用賬戶,禁止誘導中小學生家長使用分期貸款繳納校外培訓費用……”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教育廳會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文化和旅游廳、市場監管廳、體育局、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自治區國稅局、寧夏銀保監局聯合發出通知,明確加強寧夏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各項要求。

    《通知》要求,堅持校外培訓公益屬性,嚴格規范校外培訓預收費管理,堅決遏制收費過高和過度逐利行為。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施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普通高中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參照執行。寧夏面向中小學生的線上線下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含面向3至6歲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非學科類培訓的培訓機構)預收費全部納入監管。各市、縣(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確保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實現監管全覆蓋,有效預防“退費難”“ 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

    《通知》對嚴格收費監管、嚴格撥付使用、嚴格合同使用、嚴格信息公示、嚴格票據管理、嚴格貸款監管、嚴格托管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

    嚴格收費監管

    校外培訓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一家銀行簽訂托管協議,開立唯一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將預收費資金與自有資金分賬管理。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本機構托管專用賬戶,不得使用其他賬戶。培訓機構總部不得劃轉、歸集分支機構預收培訓費資金。以現金形式收取的費用,應全部歸集至托管專用賬戶,做到“應托管、盡托管”。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打折、優惠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未完成服務的預收費都應存入托管專用賬戶,培訓機構不得擅用。

    嚴格撥付使用

    從監管專用賬戶向培訓機構自有資金賬戶撥款時應按實際課消,逐課撥付,如采用分批撥付的方式,監管專用賬戶上應留有余額,且額度不低于該培訓機構屆時未消課資金總額。資金撥付需經校外培訓機構和學生(家長)共同確認已完成的課時或服務項目,并經教育部門或其他相應主管部門審核,托管銀行按照審核文件進行預收費資金撥付。

    嚴格合同使用

    校外培訓機構要全面使用教育部辦公廳、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印發的最新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教監管廳函〔2021〕10號),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嚴格退費約定

    對學員和家長要求退費的,培訓機構應按合同約定及時退款。其中未開課的,應當全額退款;已開課的,要按照約定扣除消費金額后退還剩余金額。原則上,培訓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原渠道退款。

    嚴格信息公示

    培訓機構要嚴格執行收費和退費公示制度。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時限和退費標準、退費時限、退費流程等,應在辦學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示,并在收取費用前向學員主動講清,在合同約定中明文寫清。

    嚴格票據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收取培訓費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開具發票。校外培訓機構開具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不得以舉辦者或其他名義開具收付款憑證,不得以收款收據等“白條”替代合法收付款憑證。

    嚴格貸款監管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教育培訓領域貸款業務的合規管理和風險管控,不得對未按要求進行審批備案、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重大風險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授信或開展業務合作,禁止誘導中小學生家長使用分期貸款繳納校外培訓費用。

    嚴格托管管理

    托管銀行不得侵占、挪用預收費資金,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托管銀行應當對收集的學員及家長個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要嚴格落實監管工作,對學科類和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實現監管全覆蓋。校外培訓機構要與符合條件的一家銀行簽訂托管協議,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以現金形式收取的費用,也應全部歸集至托管專用賬戶,做到“應托管、盡托管”。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校外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打折、優惠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按課時收費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收取費用。未完成服務的預收費都應存入托管專用賬戶,培訓機構不得擅用。托管銀行不得因提供托管服務而額外收取培訓機構、學員費用。

    《通知》同時明確各地各職能部門的責任,要求把做好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協同監管,加強風險預警,加強行業自律,加強年審年檢,加強引導宣傳。對應接受資金托管而拒不接受的,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瞞報、虛報信息的校外培訓機構,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責令暫停辦學、暫扣或吊銷辦學許可證;涉嫌違法的移送公安等部門查處。引導家長理性選擇校外培訓,合理預付培訓費,依規簽訂服務合同,主動索要發票等收付款憑證。對培訓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舉報,正當合法維權,共建共享校外培訓市場良好消費環境。

    (責編:穆國虎、賈茹)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
    欧美gif一区二区三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