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實行適用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
4月28日,記者從寧夏司法廳獲悉,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公證服務,持續推進公證減證便民,寧夏正式實行公證行業適用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
公證證明材料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向公證機構申辦公證事項時,公證機構將待證事實的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公證當事人,公證當事人以書面形式陳述待證事實并承諾陳述屬實且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公證機構不再索要該事項相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公證的工作機制。
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包括五種:(一)辦理遺產價值不超過人民幣2萬元(含2萬元)的小額繼承公證的,可以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對繼承人的范圍和身份、所提交的證明材料、在公證員面前所陳述事實的真實性,以及取得遺產后將分配給其他繼承人等內容作出承諾,如無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可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按以上辦理;(二)被繼承人死亡時年齡已達到75周歲,繼承人無法提供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的,可以由全體繼承人對該事實的真實性作出承諾;(三)一般事務性委托(不涉及財產處分)的相關證明材料;(四)辦理婚前財產約定或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的,對于協議約定涉及的財產證明材料,申請人無法提供原件僅提供復印件的,可以由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作為補充;(五)申請人無法提供辦理公證的相關證明材料,但公證機構可以通過數據共享等方式獲取的,申請人應當對該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公證員應當在要素式公證書中對當事人作出告知承諾的事項予以注明。
同時要求,適用告知承諾制的證明材料,公證機構要嚴格履行審查義務,對申請人承諾的事實進行核查;經核查無法獲得確切信息或者確實難以核查的,可以采信申請人承諾,所有核查記錄均應當附卷歸檔。公證機構在調查核實中發現承諾不實的,應當終止辦理公證,已出具公證書的要及時撤銷公證書。公證機構對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不實承諾的行為信息記入公證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當事人風險信息管理系統,不再適用告知承諾制。如因當事人的不實承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記者 王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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