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出臺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驗收銷號辦法
記者6月29日從自治區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領導小組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驗收銷號工作,推進整改任務落實,近日,我區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貫徹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驗收銷號辦法》,確保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的質量與成效。
銷號辦法適用于中央生態環境保護例行督察、“回頭看”和專項督察整改任務驗收銷號工作。驗收銷號對象為整改實施主體已完成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整改驗收單位為自治區黨委和政府的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驗收、誰主責誰牽頭”的原則,落實管發展的、管生產的、管行業的部門必須按“一崗雙責”的要求抓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驗收銷號內容包括整改目標、整改措施、治理工程落實情況,違法問題查處、整改和責任追究情況,工作制度、方案、規范性文件等長效機制建立落實情況等。驗收銷號程序主要包括出臺的工作制度、方案、規范性文件等,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自行驗收、違法問題處理處罰和問責追責等材料。其中,污水處理廠等涉及水、大氣治理類的整改任務,須由生態環境部門組織至少連續兩個月的監督性監測2次。涉及生態治理與恢復、工程建設、升級改造等整改任務,現場核查治理工程完成情況、運行管理情況、升級改造情況等。對群眾投訴較多的整改事項,隨機走訪整改任務點位周邊群眾或受影響較大的群眾,調查了解群眾對整改效果的評價意見和滿意度。針對技術難度大、專業性較強的整改任務,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聘請相關領域專家,對整改質量和成效進行科學評估,并形成結論性意見。
此外,整改任務驗收銷號完成后,整改實施主體應當建立并實施長效監督機制,嚴防銷號任務反彈。在驗收銷號過程中發現整改實施主體虛假整改、表面整改、敷衍整改及“一刀切”整改的,整改驗收單位把關不嚴、影響整改成效的,驗收銷號完成后整改任務反彈且不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的,由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和部門進行追責問責。(記者 楊兆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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