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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寧夏回族自治區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彈性供應制度

    2025年01月13日0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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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用地彈性供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實施,進一步健全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彈性年期出讓等供應體系,提高土地資源配置效率,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持續優化營商環境。

    2021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工業用地彈性供應實施辦法(試行)》首次出臺,為各地有序開展工業用地彈性供應工作提供了制度依據。寧夏累計彈性供應工業用地196宗,面積10425.26畝,為企業提供了多元化供應方式,取得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該文件已于2023年8月失效。為滿足企業對差別化土地供應政策需求,寧夏自然資源廳在原有政策基礎上,制定出臺新的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彈性供應制度。

    《辦法》結合原政策施行情況,綜合考慮政策依據、供后監管等因素,刪除租讓結合供應方式。同時明確了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年期要求、出讓方式、供地程序等?!掇k法》明確,采取彈性年期出讓的,可依據產業類型、生命周期、投資狀況等要素確定供應年限,原則上不超過20年。采取長期租賃的,租賃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過20年,期滿后可以續期。采取先租后讓的,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租賃與出讓年限合計原則上不超過20年,最長不超過法定最高出讓年期。長期租賃采用掛牌方式,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

    《辦法》提出,在不同供應方式折算到最高年期土地價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確價格(租金)標底。最低價格(租金)不得低于工業用地的成本價,不得低于按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工業用地使用權出讓最低價折算的價格(租金)標準。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辦法》明確,以彈性年期出讓方式供應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以長期租賃方式供應的,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經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合同約定,可將依法登記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或抵押;以先租后讓方式供應的,租賃期內承租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完成開發建設前不得轉讓、轉租、抵押。以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出讓(租賃)期限屆滿,受讓人(承租人)需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出租人)申請續期。

    《辦法》強調,土地出租(出讓)期間,承租人(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要求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原則上不允許改變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市、縣(區)自然資源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要建立工業項目用地共同監管機制,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閑置低效用地,實現對工業用地開發利用全生命周期監管。

    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宣傳教育中心

    (責編:李甜甜、趙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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